索引号: | 028-β00-1-2017-0004 | 发布机构: | 档案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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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阅读: | 0 | 更新时间: | 2017-06-16 |
文号: | 关键字: | 查,档,须,知 |
档 案 查 阅 需 知
内 容 | 查 阅 手 续 |
个人查阅 | 携带本人身份证 |
帮别人代查 | 需携带公证处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方可查询 |
律师查询 | 需携带法院的立案通知书和律师的工作证 |
公检法司等 单位查询 | 携带单位介绍信和工作证 |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本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须经本馆和有关领导或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2、查阅利用档案者,必须遵守档案馆的各项规定,必须在阅文室内查阅,严禁私自带出。查阅档案时,必须保持案卷的整洁、完好,严禁将档案随意拆抽、裁贴、填注、勾划、涂改、加点、折迭、污损,阅卷时,不得使档案接近烟火、水杯等危险源。翻阅档案时应轻拿轻放,不得占水及唾液,以避免对纸张的污染。 3、凡涉及到个人的组织处理、历史结论等内容的材料,必须由组织出面查阅或开具专门介绍信方可查阅。 4、档案馆档案概不外借,如有特殊情况,须经档案馆长批准。 5、档案馆开馆时间为周一、周三、周四。 每天上午8:30—11:30 下午3:00—5:30 |